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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五期工程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2-23


 第一条  为加强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五期工程规划(2011-2020年)》(发改农经﹝2012﹞2576号,以下简称《三北五期工程规划》)、《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6﹞719号)、《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林规发﹝2014﹞12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深化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林北发﹝2014﹞17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万亩防护林基地是指纳入《三北五期工程规划》,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护农促牧等为主体功能,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退化林分修复为主要建设内容,以新造林与现有林相结合的防护林基地。
    第三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步实施;坚持突出重点,规模治理,按流域、山系、沙带等自然地理单元建设;坚持适地适树,科学配置林种树种;坚持生态优先,统筹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以下简称"三北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和宣传发动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抚育管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三北防护林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和营造林生产3年滚动计划时,要优先安排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任务和投资,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地点、模式、措施等,经专家论证后,报三北局备案。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作业设计,并按程序报批。要突出规模治理,风沙区和山区集中连片造林面积原则不低于1000公顷,平原区集中连片造林面积原则不低于100公顷。
    第八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实行法人制、合同制,推行招投标制、监理制。
    第九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实行中央定额补助,地方配套,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程序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25号)、《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林规发﹝2016﹞58号)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要配套安排科技支撑项目,实行科技支撑与基地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造林模式,建设科技示范区;积极推行技术承包制。
    第十一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坚持科学造林。要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营造乔灌、针阔结合的点状、行状、块状混交林,不造纯林;要合理确定造林密度;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品种。
    第十二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造林质量监管体系;对种苗选育、种苗质量检验检疫、造林整地、树种配置、栽植、抚育管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营造林各环节要严加管控,责任到人;严格落实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要推行专业队造林。探索灵活多样的建设管护模式,鼓励国有林场、企业、社团、林权所有人参与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建设成果。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造林生产季节按月向三北局报送百万亩防护林基地造林进度数据,12月31日前向三北局报送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三北局审查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造林司、计财司备案。
    第十五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省级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办发﹝2001﹞54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档案。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检查验收相关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等,分级开展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百万亩防护林基地竣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三北局同意后,按照《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开展,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建立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建设考核机制。三北局依据年度检查、计划资金管理、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综合考核,作为计划调控、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百万亩防护林基地营造林损毁,按照《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32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门源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门源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