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林业局  > 林业产业

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7-06


QHFS18-2018-0001

 

青林产〔2018〕452号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西州、海南州林业局,诺木洪防沙治沙林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有机枸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活动,为有机枸杞产品认证提供保障,进一步促进我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现将《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8年拟申请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的单位、公司、合作社等,可按照《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申请申报。此通知及附件可在“青海林业信息网”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也可在邮箱lycygk@163.com(密码6363773)中下载。

    联 系 人:沈文录

    联系电话:6365051

    附件: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青海省林业厅

 

2018年5月31日

 

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有机枸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有机枸杞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规范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活动,为有机枸杞产品认证提供保障,促进我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加快有机枸杞产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严格按照《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和《有机黑果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建设的枸杞基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认定,是指基地认定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基地建设进行审核、评定的活动。第四条 认定区域。本办法认定的区域以行政区划为准,包括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海南州共和县、贵南县。第五条 申请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基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其它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皆可作为申请单位申请基地认定。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 基地认定管理单位为省、州、县(市、行委)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科所,省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协会(联盟)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工作。第七条 基地认定管理实行省、州、县(市、行委)林业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分级负责制,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服务指导和认定工作;(二)州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组织协调、服务指导、监督检查、申报文件复审,协助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等工作;(三)县(市、行委)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组织申报、服务指导、监督检查、申报文件初审、基地监管等工作;(四)申请单位负责基地认定自查、申请资料准备、申请申报等工作。第八条 省林业厅为基地认定管理部门。第九条 基地认定机构由省林业厅采取合同、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来担任。第十条 从事基地认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认定结果由省林业厅组织省级林业、农牧、财政、工商、国土、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及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协会(联盟)进行审核、审查。 第三章 认定条件第十二条 依据《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和《有机黑果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实施基地认定。   第十三条 基地认定基本条件。(一)基地范围内土地应产权明晰。(二)基地集中连片、有水源保障,距城市及工矿区、交通主线、生活垃圾厂、禽畜养殖场1公里以上,周围3公里及主导风向5公里以内无工矿污染。(三)基地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二级标准。 (四)基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二级标准。 (五)基地灌溉水质符合GB5084的要求、地表水质达到GB3838、地下水质达到GB/T14848的二级Ⅲ类水质要求。(六)基地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七)设立30米以上的缓冲带。(八)基地内须配有一定面积的防护林带,且防护效能正常发挥。(九)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组织生产经营。在基地边须设置醒目的标识物,标注***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附件1)。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基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申报。申请单位按《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和《有机黑果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完成基地建设,在每年8月经自查审核合格后,于当年8月30日前向基地所在县(市、行委)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提交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复审通过后在9月底前报省林业厅。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基地名称、基地地址、基地种植面积、种植种类、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单位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年销售额、年产值、单位法人、联系电话等。 2、申报基地建设情况,包括行政区域图、基地地块图(应描述周边河流、水渠、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 生产基地主要标识物等)、基地GPS定位,基地面积,基地不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基地使用形式及相关证明材料、基地建设年限,项目来源、投资,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批复文号,种植的良种、苗木,非转基因证明和未经有机生产禁用物质处理的证明、两证一签办理情况,基地建设执行的《规程》及对《规程》执行情况、溯源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执行情况等。 3、申报基地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灌溉用水水源、灌溉方式、灌溉用水量、灌溉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报告(适用时),农业投入品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肥料名称、施肥量、施肥次数,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防治次数,对《规程》执行情况等。 4、证明符合基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料,包括有机生产、经营者的简介;有机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方针和目标; 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内部检查、文件记录、客户投诉等;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有机生产规程》和相关的农事活动记录。 5、企业认证情况,包括认证申请及委托合同;认证机构资质及省质监局该资质的审核意见;认证证书及认证证书复印件;省质监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现场监督记录及认证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无认证违法行为的书面确认证明。 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7、保证执行基地认定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8、其他材料。(二)认定调查。省林业厅收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认定基地进行现地取样检测等认定调查工作,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认定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第三方给委托方提供检测报告。第三方对其检测结果及报告负责。 (三)结果认定。省林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第三方提交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基地认定标准的经公示后予以认可认定。对已取得国内、国外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枸杞基地,在有效期内不作第三方检测,基地认定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基地认定要求的,省林业厅向申请单位颁发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证书(附件3),并允许其使用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标识;对不符合认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认定结果第十六条 基地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 (二)获证单位名称、地址;   (三)获证基地名称、基地规模、种植的良种等;  (四)执行的标准;(五)基地认定标识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等;(六)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认定单位签章。第十七条 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一年,时间按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计。   第十八条 获得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在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基地认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一)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二)基地生产经营发生变更的。   第十九条 获得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在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持续符合以下条件的,需向基地认定管理部门重新申请认定:(一)不能持续符合本办法的;(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失效的;(三)经省工商、质监部门认定存在有机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四)不能持续符合《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或《有机黑果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的。  第二十条 获得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部门将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一)获证基地不能持续符合本办法或《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或《有机黑果枸杞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的; (二)获证单位发生变更;   (三)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基地认定标识的;(四)经省质监局认定存在有机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基地认定标识为青海省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标识(附件4)。  第二十二条 获证单位,按规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加施基地认定标识。  第二十三条 基地认定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基地认定证书决定的同时,监督获证单位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基地认定标识。第六章 基地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基地认定后纳入基地台账卡管理,在有效期内县(市、行委)、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省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协会(联盟)对基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第二十五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省林业厅委托第三方对基地履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基地标准的,省林业厅颁发认定证书,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继续认定,并责令整改。第七章 奖罚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有机枸杞标准化基地认定的,按认定面积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在林业产业项目中重点支持。第二十七条 对已取得国内、国外有机枸杞认证的,按认证面积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在林业产业项目中重点支持。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有机枸杞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基地建设任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推荐评定省级、国家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优先推荐。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定标识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获证单位,连续三年取消申请资格。第三十条 对认定基地有效期满后不继续按标准生产经营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连续两年取消申请资格,不能享受相关政策性支持。第八章 认定监督第三十一条 省林业厅对基地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委托第三方对认定及相关检测活动及其认定决定、检测结果等进行抽查;   (二)对证书、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认定投诉、申诉,查处认定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获得有机基地认定的生产、加工单位,从事有机产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经营等过程中,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跟踪检查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第三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三方提出申诉,对第三方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基地认定管理部门申诉或者投诉。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日。

信息来源:门源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门源县林业局管理员